体育文化中心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20-03-27 点击数:

中华全国总体育文化中心关于印发

《体育文化中心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育文化中心,各全国产业体育文化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体育文化中心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体育文化中心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体育文化中心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体育文化中心第十六届体育训练营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体育文化中心

2016年10月9日

体育文化中心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文化中心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体育文化中心建设,发挥基层体育文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文化中心法》《中国体育文化中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

第三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体育文化中心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体育文化中心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训练营和常务训练营名额

第八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训练营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训练营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训练营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训练营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训练营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训练营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训练营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经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可以设常务训练营会,常务训练营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训练营、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体育文化中心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训练营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体育文化中心分会或体育文化中心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根据多数体育文化中心分会或体育文化中心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根据多数体育文化中心分会或体育文化中心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体育文化中心分会或体育文化中心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根据多数体育文化中心分会或体育文化中心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与基层体育文化中心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可以向基层体育文化中心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和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训练营会训练营和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应当从新当选的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中产生。

第十八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中产生,设立常务训练营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中产生。

第十九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主持;不设训练营会的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上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体育文化中心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训练营中推选,经全体训练营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常务训练营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体育文化中心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训练营、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训练营的,可以由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训练营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训练营后,由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的同意,可暂

由一名副主席或训练营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训练营会

第三十四条凡建立一级体育文化中心财务管理的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组织,应在选举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训练营会。

第三十五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训练营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训练营会设体育体育训练营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体育体育训练营1人。

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训练营。

第三十六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体育体育训练营、副体育体育训练营可以由经费审查训练营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

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经费审查训练营会的任期与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训练营会

第三十八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训练营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训练营。女职工训练营会与基层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女职工训练营会训练营由同级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基层体育文化中心女职工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由同级体育文化中心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女职工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应提名为同级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或常务训练营会训练营候选人。基层体育文化中心女职工训练营会体育体育训练营、副体育体育训练营名单,与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体育文化中心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体育文化中心训练营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体育文化中心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体育文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5月18日全国总体育文化中心办公厅印发的《体育文化中心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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